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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办法公布 第三方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
发布时间:2019-02-19 11:12:20阅读:收藏
摘要:</h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办法公布第三方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h2>记者2月18日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日前印发。从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按照该办法执行。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8条,总里程5390公里。与此同时,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和挑战也日益加大。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共6章28...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办法公布 第三方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



记者2月18日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日前印发。从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按照该办法执行。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8条,总里程5390公里。与此同时,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和挑战也日益加大。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共6章28条,包括总则、前提条件、实施要求、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安全专家、附则等章节以及附件(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的要求)。 《暂行办法》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该办法实施前开通试运营的线路视同已初期运营。

根据《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暂行办法》明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情形主要包括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 近3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 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 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其中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根据2018年7月起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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