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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4-06 08:49:31阅读:收藏
摘要:《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轨道交通运营从此有了一层“金钟罩”,市民乘车将更安全。

  据了解,《办法》共24条,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日常监管职责,设立了保护区划定程序和区域,规范了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同时,明确保护区内违规施工作业、监管不到位等行为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依法划定的区域。  依据相关规定,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水底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办法》从属地管理、统筹协调指导、日常巡查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其中,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拟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技术校核,进行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监督。

  对涉及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和施工作业行为,《办法》从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准备等阶段均明确规定,应当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办法》同时明确,对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行为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就作业方案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并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未征求轨道 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或者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不得擅自作业。

  《办法》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规施工作业及造成的后果,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中,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未按照许可的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由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 等作出相应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安全保护区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作业行为,未按照规定就作业方案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擅自施工作业或者施工作业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后果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作业行为造成轨道交 通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安全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统计,目前武汉市有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4条(含有轨电车),线网总里程超过500公里,日均客运量400万人次,最高峰达达470万人次(含有轨电车)。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面积超过53平方公里。

  保护区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570余个,其中涉及钻深桩基、挖深基坑、大范围堆土等对轨道交通安全有潜在高风险的施工项目有200多个。

来源:武汉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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