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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场内机动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6年)(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6 09:38:42阅读:收藏
摘要: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场内机动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6年)(重新招标)招标公告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拟采购的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场内机动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6年)(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2)2020-21号二、招标内容:1、招标范围包含5号线厂内机动车(含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蓄电池搬运车)20台二级保养、小修、特检院年审、关键部件探伤及故障维修等工作。2、服务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


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场内机动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6年)(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拟采购的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场内机动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6年)(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2)2020-21号

二、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

包含5号线厂内机动车(含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蓄电池搬运车)20台二级保养、小修、特检院年审、关键部件探伤及故障维修等工作。

2、服务期限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服从招标人对工期的调整,且不得由此提出其它要求。

三、投标人一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提供本次采购合格服务的企业法人;

2、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且无拒绝和否定意见;

3、投标人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3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叉车生产(或维保)业绩(以合同和用户证明为准,提供用户证明的须评价良好),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4、投标单位应该具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许可内容为“起重机械”或“场(厂)内机动车辆”,许可类型含“轻小型起重设备”或“叉车”或“机动工业车辆”,许可施工类别含“维修”的资质;

5、本次招标规定:

(1)本项目不接受以非独立法人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

(2)申请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两个及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次采购预算金额:

人民币伍拾万陆仟圆整(¥506,000.00)。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时间及地址:

1、公告时间: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2、递交预审材料起始时间:2020年10月28日 13:30 ,递交预审材料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8日14:00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预审材料即为报名;

3、递交预审材料及资审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大厦1213室;

4、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资格预审材料(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装订成册并封袋递交至指定地点(未按要求数量提交并封装的资格预审材料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提交材料如下:

(1)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同时须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对于已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5)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本项目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应提交的供核实的原件(仅供核对,当场退回)(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原件核查不采用现场面对面核对方式,投标人在提交资审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所需核查的相关原件,原件请单独装袋,袋内需附原件清单,资格预审结束后即通知退回。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有关证书、文件、业绩、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均以查验的原件为准,有关批文、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原件的,相关材料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对提供的原件材料进行佐证或补充):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和换领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原件核查可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根据证书二维码标识现场上网核实);

2)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业绩须提供合同,如合同无法体现资格要求中的相关内容,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加以佐证);

4)企业资质证书;

5)如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经办人为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企业在职职工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6)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审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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