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41号),我部组织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670100405@qq.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403;邮政编码:1000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为符合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特性,服务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发展需要,统一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全文强制性标准GB55033-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配套标准,是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
本文件参考CJJ/T114-2007《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中城市轨道交通分类部分、结合GB/T50833-20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借鉴国际主流的城市轨道交通分类提出,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
城市轨道交通分类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采用专业轨道导向运行以服务通勤为主要目标的集约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来源:GB/T 50833-2012,2.0.1,有修改]
标准化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产品,其车辆、轨道、供电、通信信号等核心子系统与其他系统制式有显著差异。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要服务目标与城镇空间组织所对应的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单位时间内单向运输乘客的能力,是系统制式的主要特性之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所采用的支承和导向形式。
4.0.1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宜具有一致性。
4.0.2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宜具有可操作性。
4.0.3 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宜在系统制式的基础上按服务层次、运能能力、走行形式三种方式划分。
按系统制式划分,城市轨道交通可分为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系统、市域轨道系统、跨座式单轨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GT或APM)、导轨式胶轮电车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高速磁浮系统。
按服务层次划分,可分为市域和都市圈轨道交通、城区轨道交通。
市域和都市圈轨道交通服务于市域或都市通勤圈外围地区与中心城区之间,其旅行速度不应低于60km/h,可选系统制式包括市域轨道系统、高速磁浮系统和中低速磁浮系统,见表1。
城区轨道交通服务于中心城区内部,旅行速度不应大于60km/h,可选系统制式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系统、跨座式单轨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GT或APM)、导轨式胶轮电车系统和中低速磁浮系统,见表1。
表1 按服务层次分类
名称 | 服务范围 | 适用旅行速度km/h | 可选系统制式 |
市域和都市圈轨道交通 | 市域或都市通勤圈外围地区与中心城区之间 | ≥60 | 市域轨道系统、高速磁浮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 |
城区轨道交通 | 城区内部 | ≤60 | 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系统、跨座式单轨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GT或APM)、导轨式胶轮电车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 |
按运输能力划分,可分为大运能系统、中运能系统和低运能系统。
大运能系统运输能力应为3万人次/h及以上,适用于城市的客运交通主走廊。大运能系统可选系统制式为地铁系统,见表2。
中运能系统运输能力应为1万人次/h~3万人次/h。中运能系统可选系统制式包括轻轨系统、跨座式单轨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GT或APM),见表2。
低运能系统运输能力宜为0.5万人次/h~1万人次/h。低运能系统可选系统制式包括有轨电车系统、导轨式胶轮电车系统,见表2。
表2 按运输能力分类
名称 | 运输能力 万人次/h | 可选系统制式 |
大运能系统 | ≥3 | 地铁系统 |
中运能系统 | 1~3 | 轻轨系统、跨座式单轨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GT或APM) |
低运能系统 | 0.5~1 | 有轨电车系统、导轨式胶轮电车系统 |
5.4走行形式
5.4.1 通则
按走行形式划分,可分为钢轮钢轨系统、胶轮导轨系统和磁浮系统。
5.4.2 钢轮钢轨系统
钢轮钢轨系统为通过钢制车轮踏面与钢轨轨面相互作用实现车辆与轨道的接触支承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钢轮钢轨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系统、市域轨道系统,见表3。
5.4.3 胶轮导轨系统
胶轮导轨系统为通过胶轮与轨道梁面或混凝土路面接触支承和导向轮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胶轮导轨系统包括跨座式单轨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GT或APM)及导轨式胶轮电车系统,见表3。
5.4.4 磁浮系统
磁浮系统为通过电磁力实现车辆与轨道的非接触支承与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磁浮系统包括中低速磁浮系统和高速磁浮系统,见表3。
名称 | 系统制式 |
钢轮钢轨系统 | 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系统、市域轨道系统 |
胶轮导轨系统 | 跨座式单轨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GT或APM)、导轨式胶轮电车系统 |
磁浮系统 | 中低速磁浮系统、高速磁浮系统 |
5.5 分类及技术特征
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及技术特征应符合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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