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落实好市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管职责、构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管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
根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广州市实施城际铁路项目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粤交铁字〔2021〕112号),全线位于广州市域的城际铁路初步设计(含概算和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和设计变更)的审(查)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广州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通知要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事宜的请示》),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承接省政府委托下放的城际铁路审批事项,并负责我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征拆协调等工作。
(二)适应大规模省管铁路工程建设监管的迫切需要
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8-2035年)》,我市正在加快建设湾区内城际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十四五”期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将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建设规模大,任务更加繁重。
鉴于目前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为落实好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行政管理职责,亟需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行建章立制工作,制定轨道交通工程监管的实施办法、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要求,填补制度空白,使监管措施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使监管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二、设计变更工作原则
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设计变更提出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设计变更提出轨道交通线路投资变化超过工可批复估算10%(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可批复部门报告。
三、设计变更定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至初期运营前对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
依据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将设计变更分为I类设计变更和II类设计变更,并对轨道交通I类设计变更范围进行了明确。
四、设计变更履行的管理程序
(一)变更内容实施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
(三)建设单位现场核实的设计变更建议,报市交通运输局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研究会审,分析设计变更原因,确定设计变更分类,研究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确定费用处理意见,因相关单位责任变更的,应当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形成设计变更会审纪要;
(五)设计变更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六)建设单位按规定和权限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对上报的设计变更进行批复;
(七)设计变更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完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核工作,将合格的施工图随同设计变更通知单送达施工、监理等单位。
五、设计变更费用
设计变更费用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造价标准编制和审核设计变更费用,应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计价,I、II类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按照使用招标结余费用、基本预备费、调整项目总概算顺序列支。
六、设计变更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健全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设计变更管控,做好所辖项目设计变更审核管理工作和质量评价并做好相关归档及上报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变更相关义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对其所提供设计变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变更批复后方可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变更施工图组织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履行设计变更相关监理责任,设计变更批复后方可同意施工,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对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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