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
现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动力源系统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动力源系统改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动力源系统改造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动力源系统改造(以下简称动力源系统改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动力源系统改造是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化石燃料动力系统替换为“柴油机+动力蓄电池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等动力系统,具有更优的能效和排放水平。 第四条 动力源系统改造应当符合《内燃机车动力源系统改造规范》(以下简称《改造规范》)要求,按照严格标准、明确条件、市场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实施。 不能符合《改造规范》要求的动力源系统改造企业(以下简称改造企业)不得实施动力源系统改造;符合《改造规范》要求的改造按自愿原则依申请施行公告管理。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动力源系统改造管理,组织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改造规范公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查验等工作,公告符合《改造规范》的改造名录并动态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动力源系统改造管理,负责改造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辖区《改造规范》执行情况。 第六条 动力源系统改造规范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等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至2次。 第二章 改造总体要求 第七条 运用状态良好且具有改造价值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可实施改造,原机车运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改造机车运用年限与原运用年限累加计算。 机车车型分为DF4系列、DF7系列、DF8系列、GK直流内燃机车系列、GK液力传动内燃机车系列、其他系列等六类平台。 第八条 动力源系统改造不得改变速度等级、轴重、轴式等主要性能参数,转向架构架和车体钢结构不得进行结构性改造。 动力源装置及其辅助系统、微机网络控制系统、牵引电传动系统、牵引电动机应当更新为新造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质量安全;鼓励永磁电机等高效牵引传动系统的应用,动力源装置应具备火灾监测、防控能力,宜具备故障预测和健康管理功能;排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排气黑度符合限值要求。 第九条 改造企业按车型平台制定改造方案,并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改造方案应当符合《改造规范》要求,至少包含改造机车主要性能参数、动力源系统和部件更新及验证等内容。机车所有人组织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条 机车所有人需按规定办理改造机车的铁路机车车号变更登记手续,在原车型号后增加“-NG”喷涂标识和动力源系统改造标识,保留机车原始履历并完整记录机车改造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机车所有人应当加强动力蓄电池的运用安全管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建设充电地面配套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回收处置动力蓄电池。 第十二条 机车所有人应当加强动力系统、牵引传动系统等更新部件的运用状态跟踪与维护保养,根据运用状态及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维修技术规则,整车及未更新部件按原型机车修程修制实施检修,强化机车运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公告要求及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改造规范公告的动力源系统改造,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改造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改造能力; (二)改造符合《改造规范》要求,改造机车运行状态良好、未因改造引发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的动力源系统改造企业按自愿原则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改造规范公告申请,如实填写《内燃机车动力源系统改造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改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艺装备清单、技术评审报告、质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改造规范》,对申请改造规范公告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将初步认定符合《改造规范》的改造规范公告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附件2)报送国家铁路局。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收到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后,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的方式组织完成复核。 经复核符合《改造规范》要求的动力源系统改造,在国家铁路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动力源系统改造,以国家铁路局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改造企业要严格按照《改造规范》的要求开展改造,并对照《改造规范》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15日前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改造车型及数量、改造机车运用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改造企业终止内燃机车动力源系统改造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八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改造符合《改造规范》及企业保持《改造规范》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问题,通过约谈、通报方式进行告诫,告知相关规定,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辖区《改造规范》执行情况及改造企业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国家铁路局。 经改造后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或排气黑度超过限值的,应当报废,不得参与铁路运输。 第十九条 改造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将其从公告中移出: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改造规范》要求; (三)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四)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五)隐瞒产品缺陷,不依法主动报告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计划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七)其他不能保持《改造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条 因第十九条原因被移出公告名单的改造,自被移出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改造规范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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