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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国家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发布时间:2018-06-25 09:12:18阅读:收藏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国家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框架的拉大,城市轨道交通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当中。据媒体报道,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除了广为人们熟悉的地铁外,还有轻轨、单轨、磁悬浮交通、APM(自动导轨系统)、市域快轨、现代有轨电车等制式,这些制式的城市轨道交通也已在重庆、长沙、北京、广州、南京、成都、贵阳等地运营。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有34个城市建成投运城轨线路5021.7公里,其中地铁总里程达3881.8公里,占比超过77.3%。作为一种中大运量的城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在方便百姓出行、提高出...



城市轨道交通国家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框架的拉大,城市轨道交通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当中。据媒体报道,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除了广为人们熟悉的地铁外,还有轻轨、单轨、磁悬浮交通、APM(自动导轨系统)、市域快轨、现代有轨电车等制式,这些制式的城市轨道交通也已在重庆、长沙、北京、广州、南京、成都、贵阳等地运营。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有34个城市建成投运城轨线路5021.7公里,其中地铁总里程达3881.8公里,占比超过77.3%。

   作为一种中大运量的城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在方便百姓出行、提高出行效率、节约出行时间等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与其他海陆空交通运输方式相比,我们尴尬地发现,在我国,铁路有铁路法、公路有公路法、民航有民用航空法、水运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管道也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唯独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区区地方层面上的《轨道交通条例》,而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行当中有很多乱象,乘客乱按车站紧停按钮者有之,乘客抢上抢下者有之,车厢内随意吃喝、乱扔乱抛的现象有之,非地铁工程施工方擅自打桩施工破坏地铁设备,影响列车运行的有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原因有三:

   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方略。作为方兴未艾的城市发展产物,城市轨道交通造价较高、承载量较多、公众关注面较广,在技术标准、使用范围及场地限制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独特要求,应该也必须走上法制的轨道,这样,我们的轨道交通事业才能有法可依。

   二是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作为一种中大运量的交通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前景将更加广阔,越来越多的城市将加入到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行列中。而无论是在前期的项目论证、征地拆迁、施工建设,还是在后期的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上,这些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相比之下,相关城市由省、直辖市人大批准通过的《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显得严肃性不强、权威性不足、严厉性不够。

   三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需要。去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强调要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但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一节中仅指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标准规范体系,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我认为就城市轨道交通而言,光有装备认证和标准规范体系远远不够。作为一个日益兴起且正在发挥巨大作用的交通系统,它还必须与铁路、公路、民航等一样,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和保护,这既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位相匹配,更与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目标相吻合。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城市轨道交通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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