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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8-06-29 08:56:06阅读:收藏
摘要:《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审议在昨日举行的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等,不仅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也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做出了明文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条例(草案)》共7章52条,主要围绕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应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着重解决了轨道交通管理中关于建设审批程序、综合...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审议



在昨日举行的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中,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等,不仅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也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做出了明文规定。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条例(草案)》共7章52条,主要围绕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应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着重解决了轨道交通管理中关于建设审批程序、综合开发、安全保护区、授权执法等问题。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市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职责,规定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条例(草案)》从制度层面,着力解决轨道交通建设环节遇到的突出问题,并进一步优化了轨道交通建设审批流程。

为保障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条例(草案)》明确轨道交通实施综合开发,规定综合开发用地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关于轨道交通的资金来源,《条例(草案)》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危害轨道交通安全 最高或处千元罚款

《条例(草案)》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明文规定禁止,如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等行为。如有违反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最高或将可处一千元罚款。

对于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草案)》也予以禁止。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饮食除外);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有上述行为者,都或将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进行婚纱摄影等,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将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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