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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4年)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7 11:00:22阅读:收藏
摘要: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4年)招标公告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拟采购的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4年)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2)2020-22号二、招标内容:1、招标范围本委外维保项目包含5号线管辖范围内15台工程车辆(含内燃机车、接触网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轨道平车、携吊平车)小修作业、维保期内故障处理等工作。2、服务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服从招标人对工...

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4年)招标公告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拟采购的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车委外维保项目(2021-2024年)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2)2020-22号

二、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

本委外维保项目包含5号线管辖范围内15台工程车辆(含内燃机车、接触网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轨道平车、携吊平车)小修作业、维保期内故障处理等工作。

2、服务期限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服从招标人对工期的调整,且不得由此提出其它要求。

三、投标人一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提供本次采购合格产品的企业法人;

2、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且无拒绝和否定意见;

3、投标人近4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4年)须具有内燃机车生产或维保业绩,且单笔合同金额须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或用户证明为准,提供用户证明的用户评价须为良好),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4、提供2家及以上内燃机车生产或维保业绩用户评价证明,用户评价需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5、拟派的项目经理:具有机车制造及维保、铁路运输项目8年以上管理经验(担任项目主管及以上职务,以合同或用户证明为准,员工证明以社保证明为准)。

6、本次招标规定:

(1)本项目不接受以非独立法人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

(2)申请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两个及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次采购预算金额:

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伍仟圆整(¥1,165,000.00)。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时间及地址:

1、公告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2、递交预审材料起始时间:2020年9月17日 09:00 ,递交预审材料截止时间:2020年9月17日10:00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预审材料即为报名;

3、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9月17日10:00—16:30;

4、递交预审材料及资审地点:苏州市城际路51号,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浒墅关车辆段综合楼1-337开标室;

5、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资格预审材料(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装订成册并封袋递交至指定地点(未按要求数量提交并封装的资格预审材料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提交材料如下:

(1)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同时须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对于已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近4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4年)须具有内燃机车生产或维保业绩,且单笔合同金额须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或用户证明为准,提供用户证明的用户评价须为良好),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5)用户评价证明复印件:提供2家及以上内燃机车生产或维保业绩用户评价证明,用户评价需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加盖投标人公章);

(6)拟派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具有机车制造及维保、铁路运输项目8年以上管理经验(担任项目主管及以上职务,以合同或用户证明为准,员工证明以社保证明为准,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投标申请人必须于2020年9月17日10:00—16:30,提供相关原件核实。有关批文、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在规定的原件核验时间内未提供原件核实的相关材料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对提供的原件材料进行补充佐证。招投标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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