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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轨道交通7号线天鹅荡车辆段及4号线支线停车场上盖开发项目设计服务标段服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4 09:47:25阅读:收藏
摘要:苏州轨道交通7号线天鹅荡车辆段及4号线支线停车场上盖开发项目设计服务标段服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苏州轨道交通7号线天鹅荡车辆段及4号线支线停车场上盖开发项目设计服务标段服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苏州轨道交通7号线天鹅荡车辆段及4号线支线停车场上盖开发项目设计服务已由苏州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苏行审项建【2021】8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其他国有:0.00%,招标人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特别提醒: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吴中区,东太湖路以南,苏旺路以东地块内。

   规模:总计用地约38.3公顷。设计费约5500万元。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天)


E3205010304010233001001

苏州轨道交通7号线天鹅荡车辆段及4号线支线停车场上盖开发项目设计服务SGKF2021-SJ-Ⅶ-02

(1)4、7号线天鹅荡车辆基地综合开发一体化方案;支撑本项目实施的片区城市设计、交通规划及相邻衔接的15、21号线车辆基地方案设计服务;

(2)4号线支线天鹅荡停车场和4、7号线天鹅荡车辆基地上盖平台的设计服务;

(3)施工配合以及后续服务;

(4)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BIM设计。


1916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具体格式详见资审文件),且在规定端口上传联合体协议书原件的扫描件,未上传或上传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2、联合体成员方须在规定端口上传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扫描件(投标人为境外机构或港、澳、台机构的,须上传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营业相关证明扫描件,并提供相应资料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提出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4.资格预审方法

    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2021年06月24日16:00至2021年07月01日17:00止,可以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撤回与修改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7月13日 9时30分前可以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递交资审申请文件;

   6.2 超过递交截止时间后上传成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6.3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

   6.4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先撤销,并重新上传交易平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

7.其他明确事项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国内机构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完成本招标项目的科研力量、财务能力、人力资源和良好信誉。对于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关系或集团(总)公司与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

投标人为境外机构或港、澳、台机构的,须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合法营业相关证明。

(2)投标人为国内机构的,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①具备住建部(原建设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具备住建部(原建设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以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满足①②或者①②③的以下条件:①联合体的牵头方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甲级资质;②联合体非牵头方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③联合体非牵头方若为境外机构或者港澳台机构的,须在其所在地区具有设计许可。

(3)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企业在职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一级注册师(建筑或结构)。项目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在职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如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方的在职人员。方案负责人必须是企业在职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一级注册建筑师,如为境外企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格或执业许可。

(4)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①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已实施(含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上盖综合开发项目的设计业绩②至少具备1个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城市综合体项目③具有独立已实施(含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项目的设计业绩;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满足①②或①③。任一联合体非牵头方满足②或③;联合体组成方合计需满足①②③企业业绩要求。以上业绩不包含有轨电车。

(5)人员业绩要求:①担任过已实施(含在建)的1个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上盖综合开发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②担任过已实施(含在建)的1个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③担任过1个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城市综合体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业绩:满足①或②业绩要求;

项目副负责人业绩:满足②或③业绩要求;

方案负责人业绩:满足①业绩要求。

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方的在职人员,满足①或②业绩要求,项目副负责人需满足②或③业绩要求。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副负责人均为联合体牵头方的在职人员,则非牵头方必须增设一名项目副负责人,满足②或③。

以上业绩不包含有轨电车。

(6)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事宜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7)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方不得超过3家,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附有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协议中须明确各方的职责和范围;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联合体及各方的投标资格。

二、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 在最近3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 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4) 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5) 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16)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项目招标范围:

(1)4、7号线天鹅荡车辆基地综合开发一体化方案(车辆基地方案(含4号线支线停车场的拆除、过渡方案)、上盖平台方案、上盖物业开发建筑方案));支撑本项目实施的片区城市设计、交通规划及相邻衔接的15、21号线车辆基地方案设计服务;

(2)4号线支线天鹅荡停车场和4、7号线天鹅荡车辆基地上盖平台的设计服务(包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的地块详规研究、房产策划、工可咨询(含投资及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林地保护、交评、环评、稳评、能评、消防、抗震等各专项工作,组织并通过审查);

(3)施工配合以及后续服务(包括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配合服务、施工现场以及缺陷责任期配合服务等相关服务);

(4)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BIM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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